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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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公布 :::::::::92.05.05高醫校法第0九二0一000一一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3.03.09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8號函公布 :::::::::94.05.06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4.05.2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3號函公布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08董事會第15屆第14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96.12.05高醫人字第0961100435號函公布 :::::::::98.01.16 97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6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10董事會第16屆第4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98.05.12高醫人字第0981102150號函公布 :::::::::100.10.20 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11.25董事會第16屆第2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0.12.14高醫人字第1001103818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3818.doc|100.12.14高醫人字第1001103818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師、助教與職員本俸,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規定之薪級與薪額定其支給標準,如附表一。 技工、工友及司機之工餉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規定之薪點定其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三、 本校各級教師與助教之學術研究費,依其職稱定其支給標準,如附表三。 四、 本校職員工之工作津貼,依其職稱與薪級定其支給標準。 前項工作津貼分為新制及舊制,於本要點公布實施(91.04.24)後聘用之職員工適用新制,本要點公布 實施(91.04.24)前聘用之職員工適用舊制。新制工作津貼標準,如附表四;舊制工作津貼標準,如附 表五。 五、 本校教職員工擔任或兼任本校各級行政主管職務者,於其任期內核發主管職務加給,如附表六。 六、 凡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具有醫師證書,並聘為本校醫學系基礎學科或其他學系教師,且不從事校內外 臨床醫療工作者,發給基礎科學教學津貼。基礎科學教學津貼以本俸及學術研究費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具有行政院衛生署專科醫師證書者,以本俸及學術研究費之百分之一百計算。 七、 凡本校教職員工之專業證照,經本校登記使用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支給執照加給。 八、 本校技工、助理技工、駐衛警員及司機依附表七核發職務加給。 九、 本校各單位得依其業務需要聘用具特殊專才人員,並得由單位主管提出核支特殊專業津貼之建議。 前項特殊專業津貼每次核定期間為半年,期滿前參酌其單位主管之意見、個人或整體績效、未來發展性 等,決定增減或取消本項津貼。 十、 本校各單位新聘職員工時,單位主管得參酌其資歷提出增支工作津貼之建議。 前項工作津貼之增支以20﹪為上限,且每年評估一次,以作為下一年度增減或取消工作津貼之依據。 十一、 為審查前二條規定之特殊專業津貼及增支工作津貼事宜,設置特殊專業津貼暨工作津貼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成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職員工若干人擔任之。 審查小組之各項決議,經校長同意核定後執行。 十二、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待遇另訂定之, 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十三、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媒體:1001103818.doc|【附表請直接下載Word檔】]]</font>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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