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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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3.03.09(83)高醫法字第059號.doc|83.03.09(83)高醫法字第059號]]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58號函公布.doc|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58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本校為提昇教職員之專業知能、激勵同仁生涯成長,增進教學服務品質及工作效能,並落實終身學習,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國內修習學位、業務相關之訓練研習。 三、 基本資格與原則: (一)本校專任教師及編制內正式職員在本校連續任職滿二年以上,職員前二年考績為優等者。但本校需要 選派者不在此限。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業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有適當人員擔任。 (四)進修期間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五)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且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 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四、 進修名額: 利用上班時間在職進修以不超過單位現有員額之十分之ㄧ為原則,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同一單位 (一級單位)在同一時段進修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利用公餘時間在職進修不在此限。 五、 申請程序: (一)教職員工報考研究所或申請進修、訓練、研習之前,應先提出申請,並經校長核准方得依本要點 實施,事後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二)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研習前簽訂切結書,並辦妥保證手續,於進修 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三)期滿需申請延長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導教授證明書及 成績單等有關資料,向人事室申請延長。 (四)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到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者不得再 申請,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 待遇: (一)申請校內或校外研究所進修者: 1. 不影響教學或行政業務,不增聘人力之原則下,單位主管推薦,經校長核准者,得在職進修,依其進修 計畫與成績逐年申請。 碩士班不能超過三年,博士班不能超過四年。 2.申請部份上班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二)一般訓練、研習: 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仍能繼續教學或業務者,留職留薪。無法繼續教學或 業務者,得由單位主管推薦,經校長核准後,得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 計算。 (三)學校專案核定選派參加短期訓練或研習補助規定: 1.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之交通費及膳雜費,以一次為限。 2. 期限在四日以內未分梯次者,其補助依本校「教師、職員工差旅費標準表」核給。 3. 期限在五日以上者,核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之二分之一、往返之交通費及膳雜費以一次為限。 4. 報名費全額補助。 七、 義務服務期限: (一)留職留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停薪期間之一倍。 (三)在職進修者: 1. 利用上班時間進修,義務服務期限為進修期間之一倍。 2. 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計義務服務期限。 八、 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期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留職留薪進修: 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進修: 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三)在職進修: 以違約當月薪資之六倍為計算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四)進修期間(含休學)離職、免職、退學、解聘或未獲續聘,致無法履行義務期限完畢者,按比例核計 義務期限及賠償。 (五)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且不清償應賠償金額者,得予以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未經核准之進修,一經發現,除予糾正外,並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七)凡指定參加本校舉辦之各種在職專業成長訓練、組織學習教育與管理核心能力發展等訓練之教職員工 其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者,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九、 推薦單位主管應就推薦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估,擇優 推薦。進修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事項,推薦單位主管應負相關之行政責任。 十、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國內進修辦法另訂之。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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