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外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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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2號函公布.doc|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2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6號函公布.doc|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6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目的: 為加強社團專業師資,特訂立本要點。 二、 實施對象: (一)凡本校登記有案之各社團皆可申請辦理。 (二)凡承接過各項專案計畫或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促進社團發展之活動,及參與過校內或全國社團評鑑之社團,得優先辦理。 三、 實施方式: (一)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之申請,各社團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社團外聘指導老師申請表格,送交至課外活動組審核。申請 表格資料未確實填寫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通過申請外聘指導老師之社團,於每次課程結束後,須詳實紀錄活動內容於社團外聘指導老師成果報告書上。 (三)社團外聘指導老師成果報告(含每次上課之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授課簽到表),須於期末考前二週,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審核。 (四)社團外聘指導老師成果報告審核完畢後,社團負責人始得領取外聘指導老師費及外聘指導老師證書。 (五)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不得為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兼任。 (六)各社團申請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之經費含於一般補助經費之內,時數至多以每學期二十小時為限。 (七)申請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之社團,必要時須配合課外活動組,承接教育部或政府機構之各項專案計畫,參與校內、外各項促進 社團發展之活動。 四、 本要點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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