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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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doc|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媒體: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doc|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媒體: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doc|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媒體: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doc|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 :::::::::98.06.30九十七學年度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doc|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 :::::::::100.03.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61.doc|100.05.11高醫心國字第1001101461號函公布]]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2322.doc|100.07.29高醫心國字第1001102322號函公布]] :::::::::101.02.09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0503.doc|101.03.05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503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在學之大學部學生、碩博士學生。 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條 各學院得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第四條 補助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經由各學院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兩週送至 國際事務中心複審及備查,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各學院應依其 遴選細則辦理初審,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 校長核准後得予補助,但需酌減獎補助金。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補助。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二、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三、符合本校其他優先獎補助方案者。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其獎助論文須以本校第一名義且為第一作者發表為限。 第七條 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予增額補助。 一、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二、論文以口頭發表者。 三、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者。 四、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者。 第八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各學院學生獎助金額依各學院學生學雜費收入佔全 校學生學雜費總收入之比例決定。每年二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其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得開放給其 他學院學生申請。 第九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 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 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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