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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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10.30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2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19 100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2 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2號.doc|101.02.22(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所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原修業學校 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 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應依教育部「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先經 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 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五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本校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 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 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本所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具醫師身份背景者。 (二)修畢普通生物學、生物化學或生命科學相關課程十學分以上者。 (三)經審查合乎上列標準之一者始得參加考試。 二、審查方式: 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所評審,本所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 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審查小組複審,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收費標準收取。 本所之甄審委員會,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七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到校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第二學期 註冊入學。 第八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 身分,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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