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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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doc|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doc|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doc|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 100.12.13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10200004.pdf|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實施]]</font> <pre>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 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須修畢原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在學生數前百分之 五十內或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含),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 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 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 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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