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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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doc|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 :::::::::99.1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0991106617.doc|99.12.24高醫人字第0991106617號函公布]]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2190.doc|100.07.20高醫人字第1001102190號函公布]] :::::::::100.10.20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3498.pdf|100.11.08高醫人字第100110349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延攬及留住 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 四、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 五、其他。 第三條 本原則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工作津貼)及專業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之改變,以透 過發給非法定加給之給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 第四條 適用對象: 一、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一)以國內第一次聘任者為限。 (二)國外優秀教研人員以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教授、研究員或副教授、副研究員 以上或傑出經營管理人才為優先。 (三)國內優秀人員以曾獲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重要學術獎項為優先。 二、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以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 教師與編制外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為限。 第五條 各類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標準: 一、優秀教學人才:符合本校「執行教育部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教學人才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資格者。 二、國科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符合本校「執行國科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資格者。 第六條 各類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標準及審查機制: 一、優秀教學人才:經依本校「執行教育部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教學人才實施細則」審查通過者。 二、國科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經依本校「執行國科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實施細則」審查通過者。 第七條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績效要求: 一、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未來績效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並維持或優於本原則第五條規定之資格 標準,由本校定期評估之。 二、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者,應於獎勵期滿前二個月繳交績效 報告予本校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第八條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定期審查及評估機制: 一、優秀教學人才:每年審查一次。 二、國科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每年審查一次。 前項各類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每年至少評估一次。 第九條 薪資或獎勵最低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及各類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核給比例: 一、優秀教學人才: (一)獲補助人才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薪資比例約1.05:1~1.18:1。 (二)獎勵最低差距比例約1:3。 (三)核給期程:每次一年。 (四)核給比例:佔本校專任教研人員約10~20%。 二、國科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一)獲補助人才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薪資比例約1.1:1~1.33:1。 (二)獎勵最低差距比例約1:3。 (三)核給期程:每次一年。 (四)核給比例:佔本校專任教研人員約10~20%。 第十條 為審議彈性薪資支給案件及各類特殊優秀教研人員相關辦法或實施細則,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自 校內外教授中遴選11~15人擔任委員組成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十一條 每年各權責單位依公告時程,將下學年度獎助推薦人員提送本委員會審議或核備。 第十二條 本校得視年度補助專款經費之收支狀況,因應調整彈性薪資之給與。 第十三條 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教學支援:本校設有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規劃辦理教師專業成長課程,提供教師教學方面所需 的各項服務,如新進教師講習、教師傳習制度及教學助理制度等。 二、研究支援:本校訂有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究論文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優先提供專業成 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等。 三、行政支援:提供研究室、電腦等基本設備,網路資訊、出版服務、圖書館及協助解決住宿問題等行政 資源服務。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得重複支領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方案與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 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之彈性薪資支給,並依其作業細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及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辦理。 第十六條 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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