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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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02.23 99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4.07 99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26 9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7.25 99學年度第9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15 100學年度第1次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媒體:1000900001.doc|100.09.21 高醫院生字第100090000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委員之產生, 指導教授得提供適當名單由系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申請資格考核,並應於入學後五學年內(含休學期間)通 過資格考核。 第四條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 申請延後考核,最多二年為限。 第五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不及格者於規定期限內得申請重考,重 新考核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完成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第六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方式就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系 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 士班就讀。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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