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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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11.29九十六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6.12.19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619號.doc|96.12.19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619號]] :::::::::100.05.3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7.1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2298.doc|100.07.2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2298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 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 分之二。 本學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前項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且不得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應行迴 避。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九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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