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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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8.07.29(88)高醫法字第0三八號函公布.doc|88.07.29(88)高醫法字第0三八號函公布]] :::::::::[[媒體: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六號公布.doc|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六號公布]] :::::::::[[媒體: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12號函公布.doc|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12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18號函公布.doc|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18號函公布]] :::::::::99.12.23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0200001.doc|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0200005.doc|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 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三條訂定本遴選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之大學部學生、碩博士學生。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補助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學院提出,經學院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兩週送至國際事務 中心複審及備查,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須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申請前往國外大學醫學院研習者,須以醫學系五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三年級學生為限,且經國際學術交流 委員會審定後,於醫學系六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四年級時前往國外大學醫學院訓練研習一至二個月。 前項補助申請期間每年自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前項申請學生其學業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七十五以內,英文需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程度或研習國家 之語言能力證明。托福成績ITP達55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 第五條 申請前往國外大學醫學院研習學生,經英語能力測驗擇優參加面試,遴選學生若干名後,呈報國際學術交 流委員會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遴選甄試業務,由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及英文教師組成之。 第六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訓練研習科目以 本學院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學分認定。 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 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八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補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 所領補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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