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教學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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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03.18第一教學大樓第一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41.doc|100.05.06高醫院藥字第1001101441號函公布]] </font> <pre> 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第一教學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師生及工作人員之工作、學習 環境品質,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立本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總務處維持本大樓環境品質及環境安全,規劃解決環境及安全之對策,通報相關單位執行。 二、協助本大樓各實驗室之研究人員確實遵守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協助總務處對本大樓師生、員工進行宣導定期體檢及提供衛生安全管理之資訊及教育訓練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本大樓各使用單位主管產生及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擔任之,任期一年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大樓各學院院長中互選產生,綜理委員會業務,各單位以輪替擔任為原則。總幹事 由主任委員指定。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總務處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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