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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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1.11.26(81)高醫法字第二八七六七號函修正公布.doc|81.11.26(81)高醫法字第二八七六七號函修正公布]] ::::::::[[媒體:85.11.16(85)高醫法字第0八二號函修正公布.doc|85.11.16(85)高醫法字第0八二號函修正公布]] ::::::::100.03.10日99學年度停車場管理委員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12.doc|100.05.02高醫總車字第1001101412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管理本校(含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教職員工、學生及來賓之車輛 停放,規劃完善之停車空間,設置停車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規劃停車場軟硬體設施。 二、規劃停車場車位分配事宜。 三、監督管理人員有關停車之管理業務。 四、擬定停車場管理及使用細則。 五、其他有關停車場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兼任之。另置委員16至18人,由本校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生 活輔導組組長、駐衛隊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務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 主任、總務室主任、工務室主任及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自本校教職員工中遴聘若干人 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遴選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1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校汽機車停車車位以自行開(騎)車來校上班(學)之專任教職員工(生)申請為原則。 第五條 停車場清潔維護費由本委員會開會議決,陳請校長核定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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