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教學評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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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8.02.12(八八)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公布.doc|88.02.12(八八)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公布]] :::::::::89.08.15八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89.11.02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89.11.09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89.11.22(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doc|89.11.22(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聘請對 通識教育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之,任期為一年。並置總幹事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處理相關之行政業務。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及通識教育教學評鑑。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劃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第四條 通識教育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一天,將課程概要及進度表分送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作為 學生選課參考。 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第六條 教學品質意見調查結果,應轉知任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相關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參酌,以作為 教學檢討改進之參考。 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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