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doc|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推派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轉陳 校長聘任。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推薦實習機構之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