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出自KMU LawDB
護理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會議通過 :::::::::93.01.12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doc|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七條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 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護理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