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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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4.14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2九十八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4.09高醫口院字第0991101622號函公布.doc|99.04.09高醫口院字第099110162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 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床實習、見習課程時數:依實際從事臨床教學指導者(包括門診、病房教學、晨會、定 期病例討論會、讀書會、常規開刀、親自操作之常規醫療檢查等)之教學時數算,每週平均 以5~7小時計算,一學期不得高於112小時。 上述臨床教學實際指導時數依教師職等與牙科門診表送至學院課程委員會審核認定。 第三條 口腔衛生學系非臨床教師,實習指導教學時數依實際從事實習教學指導之教學時數計算之 ,每週不得多於5小時。 實習指導教學時數計算方式: 一、教師每學期參與實習晨會總次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每週以1小時計算。 二、教師從事實習教學指導者(含實習報告評閱),每週最多以3小時計算。 三、教師從事衛生教育活動指導者,每週以0.5小時計算。 四、教師從事實習前銜接課程教學者,每週以0.5小時計算。 第四條 同時段指導見習生及實習生,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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