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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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9.02.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0號函頒布.doc|89.02.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0號函頒布]] :::::::::92.03.27九十一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三次牙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92.04.10九十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92.06.18高醫校法第09202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第09202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5.11.06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5.12.18高醫校法二字第0950007777號函公布.doc|95.12.18高醫校法二字第0950007777號函公布]] :::::::::97.05.26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97.06.03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7.06.18高醫系牙字第0971102655號函公布.doc|97.06.18高醫系牙字第097110265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六至十四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委員應 由系主任推薦,其餘由本學系專任教師投票推選之。惟委員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若得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決定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兼之。未受聘之推選代表於遴選委員出缺時,依推 選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 理。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教評會召集人申請升等時應迴避,由委員中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其全部審查作業。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九條 本系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員額暫不限制,但應視實際需要在本學系編配教師員額內嚴謹審定為之。 第十條 申請新聘、升等教師可向人事室申請受理,由人事室將申請資料送本教評會辦理初審,申請人名單副知本 學院。 第十一條 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之基本資格,送審之著作(論文)規定及送審作業程序及審查結果之處理依本校 有關規定辦理。並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証書,並有專門著作者。如具有碩士學位,成績優 良,無專門著作者,得依本學系工作性質及需要報請專案審查。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或住院醫師),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牙醫學系、醫學系、中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 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具有下列者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一)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第十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 未中斷,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應依本要點辦理,其原辦法申請資格如下: 一、已取得助教證書者,得以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申 請送審講師資格。 二、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 授之水準。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三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 理。初審通過後,推薦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一、本系新聘教師須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基本資格。 二、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四條口腔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之升等計分辦法辦理;但 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院教評會。符合各級「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 準」者,始為初審通過。 具博士學位者申請升等助理教授按新聘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系審查新聘或升等者資格前得安排每一候選人,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第十五條 本系完成審查程序,應檢附之資料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其申訴程序及處理原則依本 校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新聘教師或升等教師資格送教育部審查之規定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由教育部、國科會資聘之特約講座、客座研究教授、副教授、客座專家均依其聘約規定聘任。 第十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要點經口腔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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