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歷作業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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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第三條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 元;24~48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第四條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 為止。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第五條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第七條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師。 第八條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 理。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責。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一)病歷封面之診斷 (二)住院病歷之診斷 (三)出院病歷摘要 (四)住院摘要 (五)病程紀錄 (六)醫囑單 (七)手術紀錄 (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史、職業工作概況。 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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