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職業病防治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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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2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2號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提昇院內職業病防治與診療相關事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相關職業疾病防治業務活動,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 稱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成立職業病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院內職業病防治政策與職業衛生計畫方針之擬訂。 二、院內職業傷病之診治、通報及爭議案例之審議。 三、院內有關職業傷病防治計畫之研擬與監督。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名,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院長自本醫院相關人員聘兼之,任期一年,得連續 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採不定期召開,但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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