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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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 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進出本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有效證件,不得 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二、本校研究助理、各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學校核發之職員(臨時)證。 三、本校校友憑學校核發之校友證。 四、職眷、代訓人員、圖書館之友、本校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單位憑本館核發之借書(閱覽)證。 五、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教職員證、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 證。 第三條 換取臨時閱覽證之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所就讀大專校學院之學生證換 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第四條 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於館內自修,亦不得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第五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段進館以三十人次為原則(團體參觀獲本館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縮減為十五人,當額滿時須有人離館方得入館;其個人書籍、背包不得攜入館內; 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 第六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當日未繳 回閱覽證者處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七條 讀者請自行留意存放於置物櫃內之私人物品,貴重物品應自行隨身保管,離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閉館 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品。置物櫃內物品或留置館內物品若有遺失或損毀,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置物櫃內若發現隔夜存放物品,將先行放置一樓流通櫃檯,讀者請持鑰匙辦理領回手續,投入之十元硬幣 將作為置物櫃維修費用,恕不退還。請妥善保管置物櫃鑰匙,若有損壞或遺失須賠償本館新臺幣伍佰元。 第九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倘有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 處;不服勸阻者,本館有權停止其當日繼續使用本館書刊設備之權益。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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