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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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07.1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0.07.12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0.10.16(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doc|90.10.16(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統合並研議所屬醫療事業之發展計劃及重要經營決策事項,設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本校組織規 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受公私立醫療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及醫學院院長等組成,並由校長擔任 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相關人士擔任委員或顧問出席會議並提供意見。 本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議題需要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本校所屬醫療事業之最高決策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所屬醫療事業組織文化、未來願景、經營理念及階段目標之建構。 二、所屬醫療事業單位之設立、變更、合併及停辦。 三、所屬醫療事業重大投資案件之評估與決策。 四、其他有關醫療事業之重要決策事項。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必要時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 本委員會得設各種專案小組,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並提供意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專案計劃之規劃與推動,由本校醫院發展研究中心負責。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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