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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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1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01.10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02.12高醫學務字第0971100531號函公布.doc|97.02.12高醫學務字第097110053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設置「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之重要規章。 二、審定學生之重大獎懲事件。 三、審議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 四、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之重要權益。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校長指派)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另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學務長、各學院院 長、各學院教師代表、軍訓室主任、學生代表五人(代聯會代表、學生社團代表、學生會代表、學生議會 代表、研究所班代表各一人)等組成之。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其他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學務長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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