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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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doc|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font><pre> 第一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 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第三條 受懲學生得於懲戒處分或申訴決定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若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之 休假日,以休假日末日之次日代之;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提起申請者,得於不可抗力事由終了後十日內提 出申請。 第四條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每記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每記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以 上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協同受懲學生之導師指定工作及驗收成效。 三、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四、愛校服務原則上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者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訂定執行期限。 第五條 受懲學生申請銷過自新者,懲戒處分暫停公告。 第六條 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指定期限截止後,由生輔組將愛校服務簽證後,提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定可否銷過, 同意者取消其懲戒處分;不同意者恢復其懲戒處分,並予以公告。學生事務委員會審定時受懲學生必須列 席。 第七條 受懲學生於取消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恢復原懲戒處分,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本要點施行前曾受懲戒且符合第二條之在校學生,得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三十日內,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 請銷過自新,但其操行成績不得更改。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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