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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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9.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4456號函公布.doc|99.09.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445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加強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培養良好交通安全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及禮 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以確保生命安全,依據教育部「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 」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晝之審議。 二、督導考核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三、檢視並改善本校及鄰近地區交通安全現況。 四、協調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活動。 五、其他有關本校交通安全教育等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委員由學務長、總務長、學務處軍訓室主任、學務處生活 輔導組組長、駐衛警隊長、總務處營繕組組長、生活導師代表一名及學生代表二名(由學生自治團體推選 )等組成,另得聘請校外社會專業或熱心人士二名為校外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之。 本委員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軍訓室主任兼任,負責相關行政庶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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