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英文抵免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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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6.25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96.06.26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9.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實施.doc|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大一英文係指「英文閱讀與寫作」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與「英語聽講 實習」2學分(上、下學期各1學分),屬通識必修課程。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大一英文抵免: 一、 凡已修過大一英文之轉學生或重考生,並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資格者。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並符合本校規定之英文檢定標準者(以通識教育中心 當年度公布為準)。 第四條 經由英文檢定核准抵免大一英文之學生,須於該學期修習進階英文。該進階英文列為必修科 目,但不採計學分。 第五條 大一英文及進階英文教學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及執行。 第六條 進階英文開課科目依據該學期通識教育中心公布為準。 第七條 申請抵免應繳交下列審查文件: 一、 已修得學分證明影本一份或相關英語能力檢定成績單影本一份(需檢附正本供查驗)。 二、 該學期選課清單一份。 三、 抵免學分申請表一份。 第八條 申請抵免時間、程序及可抵免學分數,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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