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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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 size=2>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7.14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4.07.2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8號函公布.doc|94.07.2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8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校地範圍內各實(試)驗室、研究室、育成中心等實驗場所(以下簡稱實驗場所)及營繕工程發生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 工及承攬商之安全與健康,並管理承攬商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事項,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承攬本校各類工程、實驗場所之儀器設備之施工承攬商(包括安裝、調整、維修、保養、配管、配電等)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校承攬商之環安衛生管理專責單位為安全衛生室,負責審核監督工程進行中各項與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第四條 工程案件須請購單位填妥營繕工程申請單後,由總務處辦理招標事宜,並將「承攬商安全衛生作業規範」交予承攬商,請承攬商詳細 閱讀內容,並填妥「承攬工程安全衛生同意書」後,交回總務處進行工程發包作業,發包作業完成後應即通知安全衛生室。 第五條 承攬商如有共同作業應檢附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同意書至本校,由總務處及安全衛生室各留存一份,以供相關單位查驗。 第六條 承攬商於校內施工期間,須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作業規範。 承攬商若有違反環安衛生事項時,本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先以口頭警告或開立「安全衛生規定糾舉單」予承攬商,第二次違規則開具 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單,罰款得逕自工程款中扣罰,第三次違規得令承攬商停止作業,承攬商不得有異議,至於因違規而停工造成之損 失,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之承攬商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八條 本規則未明訂者,依政府頒訂法令及本校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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