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研究室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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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4.03.2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通過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實施.doc|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提高本校共用研究室之利用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公告為共用研究室之空間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新增或閒置之共用研究室得隨時公告。 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在40分以上,且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者,得向研發處申請進駐共用研究室。 (一)經具審查制度通過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目前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總經費在200萬 元以上者。 (二)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召集人,其每年度該整合型計畫總經費在500萬元以上 者。 第五條 申請人填具「共用研究室」申請書並檢附經費核定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研 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校長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進駐。 第六條 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評審重點 (一)研究計畫主題之創新性及重要性。 (二)研究成果之質與量的整體表現(含研究論文質與量、研究計畫題數及經費)。 (三)空間使用之必需性。 (四)持續獲得研究計畫的能力。 第七條 申請人獲正式通知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進駐作業;進駐共用研究室所需之實驗設備 及空間裝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籌經費支應。逾期未完成進駐者,取消進駐共用研究 室之資格。 第八條 進駐使用人於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空間整理後辦理遷出手續,不得以任何理 由延遲遷出。如欲繼續使用須於使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 始得繼續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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