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95.09.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95.10.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10.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0.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11.10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6710號函公布.doc|95.11.10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6710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規劃跨領域研究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學術研究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學術 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各學術研究領域之發展方向及變化之檢討,協助跨領域研究之交流整合。 二、全校學術研究發展策略之規劃,並發掘具潛力之重點研究。 三、相關重大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或整合型獎補助研究計畫之評估及審議。 四、提供任何研究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五、負責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新聘或升等教師專案計畫補助、教師研究論文獎勵及校外建教合作 案之研究計畫補助等申請案件之審核。 六、選拔研究傑出教師。 七、研擬制定與學術研究相關之規章。 八、其他學術研究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外 學術成就崇高且公正之副教授及教授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