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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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doc|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0888號函公布.doc|100.03.23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教師發展中心擬定之全校性重大教師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三、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及委員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 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及通識 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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