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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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08(九十)高醫校法(二) 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1.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7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24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01號函公布 :::::::::::97.12.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9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9號函公布 :::::::::::100.01.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002.doc|100.02.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2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健康科學教育,加強學術研究,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據本校學生國 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二年,研究生不限,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全部及格, 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且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 語檢定者,皆可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出申請。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在學成績單、托 福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四條 甄試遴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辦理,遴選學生若干名後,陳報國際事務中心審定補 助項目與金額。 第五條 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各該學系、所相關科目為限。 第六條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以獎助第一作者為限,若以口頭發表者酌加獎助,其 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獲得校外其他機構補助者,得再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其獎助金額由國際學術 交流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 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 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 銷獎助費用。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 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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