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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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2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2.07.03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1號函公布.doc|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1號函公布]] :::::::::::99.11.1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0991106436.doc|99.12.16高醫心研字第0991106436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並置主任委員及總幹事各一名, 由校長聘任之。委員中至少包含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委 員聘期一年,得連聘之。 本委員會組成三十日內,應將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本委員會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報所屬高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七、本校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本委員會應提供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 並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高雄市主管機關。 第四條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本委員 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發現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時,得要求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高雄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及相 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 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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