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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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11護理學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93.11.15護理學院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09.17護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6.10.03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11.17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4號函公布.doc|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 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 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教授共同指導。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 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 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 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 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 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 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碩、博士班班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及研究生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經碩士班或博士 班課程暨教學品質促進小組決議後,由本學系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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