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學繁星推薦與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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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6號函公布.doc|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6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大學多元化入學管道、大學自主選才及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依據「大學招生委員會聯 合會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校各項大學入學甄選招生 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 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負責招生業務組長為總幹事;負責審議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 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三條 各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考試事宜,應成立學系甄選試務小組,由系主任遴選該學系專任教師五 人(含)以上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經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之,負責訂定該學系入學條 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 理甄試項目相關試務性工作。 第四條 甄選入學指定項目之考試由學系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含)以上擔任委員,經學 院院長同意後,密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第五條 考試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應妥愼處理,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應負保密義務並 簽署利益迴避書;若與參加甄選學生具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應自 行申請迴避。 第六條 各學系辦理指定項目考試得由書面審查、面試、筆試及術科考試等項目中,選擇一項或多項辦理; 且其過程得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等方式為之,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 成;指定項目考試委員分組評分如不能避免、需明確說明如何避免組別評分差異、並提供成績歸一 作法;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亦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其考試應試項目、所佔總成績比例 及其它相關注意事項,由各學系自訂詳列於簡章中,並經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甄選入學招生 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教務處進行甄選入學招生作業時,不得提供甄選學生學測成績作為學系選才之用,以維持指定項目甄 試評量之客觀與專業性;各學系指定項目甄試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彙整,並計算總成績。 第八條 各學系甄選之錄取原則,按甄選總成績之高低順序及同分參酌規定,由本委員會議決最低錄取分數後 ,依照各學系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名額;成績未逹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及列備取 名額。本委員會決議後即擇期公告本校大學甄選錄取名單。 第九條 本校大學甄選入學之錄取考生,無論僅錄取單一學系或多個學系,應依簡章規定於登記期限內完成大 學甄選入學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參加統一分發,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第十條 考生對於本校辦理大學甄選招生事項有任何疑義者,應於規定日期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招生資料(含招生學系評分資料)應保存一年,其期間自放榜日起算。但已依法提起申訴、訴願或行 政爭訟之考生,其相關資料應保存至結案為止。 第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年度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之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彙編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參與四技二專之甄選入學招生作業,得依據本辦法之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學系甄選試務小組在辦理完成年度大學入學甄選工作後,應於一個月內依學系甄選入學檢核機制完 成自我檢核作業,並將檢核結果及改善策略送教務處存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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