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職員工申請就讀國內研究所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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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職員工申請就讀國內研究所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C2%BE%AD%FB%A4u%A5%D3%BD%D0%B4N%C5%AA%B0%EA%A4%BA%AC%E3%A8s%A9%D2%B9%EA%ACI%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89.11.22 (八九)高醫醫法字第00六號函公布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5號函公布 94.04.12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 95.07.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並自95.08.01起實施 96.03.26第四次醫學教育委員會通過 96.04.18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0號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專業技能,提升人才素質,鼓勵員工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類別之限制: 申請報 考或就讀研究所之進修項目應與申請者工作職務或醫院發展有相關。 第三條 申請時間: 一、申請報考研究所甄試者於十一月提出。申請報考研究所非甄試者於二月提出。 二、申請就讀研究所者需於就讀當年九月一日前提出。 第四條 申請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碩士班者須於本醫院服務滿一年,且考績為優等,惟主治醫師不受此限。 二、報考博士班者,住院醫師須於本醫院服務滿二年,其他人員須於本醫院服務滿三年, 以上人員最近二年考績應為優等,惟主治醫師不受此限。 前項之年資結算日,甄試者以申請報考之翌年3月1日為基準日,非甄試者以申請報考當年 度之3月1日為基準日。 第一項人員不含定期契約人員。如有服務年資中斷者,需重新起算。 第五條 各單位進修人數限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各單位進修人數以輪班人數5%為上限,非輪班人數以5%為上限。不 足一人 以一人計。 二、醫療單位下設各科或室,或護理部下設各護理站,其下設小單位依前款規定分別計算 ,但進修總額不超過大單位總人數之5%。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三、主治醫師、住院醫師不列入人數計算,且不受進修人數之限制。 第六條 在不影響業務與不增聘人力之原則下,應妥善安排職務代理人,經核准就讀者得依下列各 款規定帶職帶薪進修: 一、就讀本校研究所者,得於部份上班時間內進修,並依其實際修課情形,每週進修時間 以八小時為上限。醫師不受此限。 二、就讀校外研究所者,得於每週公假進修以二個半日(八小時)為上限。 前項進修時數之調移以不影響部門工作為原則,若有影響,則申請者應辦理留職停薪。 第七條 申請報考及就讀研究所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於報考前應填具「報考研究所申請書」,並經核准後始得報考。 二、申請就讀者應於註冊前,填具「就讀研究所同意書」,並經核准後簽立切結書。 未依前項規定完備申請程序而逕行就讀研究所者,應繳交新台幣參萬元做為懲罰性賠償罰 款,並需補齊申請資料,經核算未超過單位在職進修總人數,並經本醫院核准後始得前往 進修。 為追蹤已同意就讀研究所之修習狀態,已被核准就讀者於第二年起須於註冊前填具在職進 修修業進度表,並檢附當學期課程表、修課時間表、學生證送本醫院人事室備查。 第八條 義務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帶職帶薪者: (一)住院醫師於當年度就讀期間之醫療獎金二分之一平均分配予該部科未就讀之住院 醫師,但無義務年限。 (二)其他人員於畢業後服義務年限二年。 二、留職停薪者:畢業後服義務年限一年。 前項進修人員於畢業後,應於一年內提出畢業證書影本送交本醫院人事室建檔備查。 第九條 因進修期間(含休學、退學)離職、或因未達本醫院績效標準而不續聘、停聘、免職或其 他事由,以致無法履行義務年限完畢者,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計算賠償懲罰性罰款, 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與保證人連帶繳納罰款: 一、帶職帶薪者以違約當月薪資之六倍為懲罰性賠償罰款。 二、留職停薪者以停薪前之一個月薪資之二倍做為懲罰性賠償罰款。 前項月薪資之計算基準含本俸、學術(工作)補助費、醫務津貼。 第十條 本醫院為業務需要培植之專業人才,不受本要點第三條至第八條之限制,得依下列各款規 定報請核准: 一、費用補助為留職留薪並補助全額學費。 二、義務年限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自畢業日起算) 。 三、懲罰性賠償罰款: (一)進修期間離職(含休學)、免職、進修期限屆滿不返院等無法履行義務年限完畢者 ,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計算,並與保證人連帶繳納進修期間所領之薪資、其 他津貼、獎金、學費之全部二倍做為懲罰性賠償罰款。 (二)退學者,應即繳納進修期間所領之薪資、其他津貼、獎金、學費之全部二倍做為懲 罰性賠償罰款。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教育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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