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健康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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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育部79.01.23台(79)高字第三四四六號函准予備查.doc|教育部 79.01.23台(79)高字第三四四六號函准予備查]]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86號函公布.doc|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86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因應健康照護需求及社會福利制度變遷,加強健康與社會相關政策之研究,促進相關政 策之制訂,並提升國人之健康生活福祉,依據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設置健康與社會 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進行有關國民健康衛生之社會問題研究。 二、進行社會福利相關議題之研究。 三、進行有礙國民健康之社會行為或現象防治議題之研究。 四、提供有關國民健康衛生之社會問題及社會福利之諮詢。 五、舉辦有關國民健康衛生之社會問題及社會福利議題之學術研討會,進行資料蒐集、建 檔,出版相關學術刊物。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副研究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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