厭氧暨口腔微生物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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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10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修正通過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07.2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1號函公布.doc|95.07.2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1號函公布]] :::::::::::96.07.16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9.17高醫院口字第0960007726號函公布.doc|96.09.17高醫院口字第0960007726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結合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基礎及臨床醫學研究者互享資源,發展整合性的研究 模式,以提昇並建立厭氧與口腔微生物領域致病機轉之研究特色,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五 條及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厭氧暨口腔微生物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探討台灣特有厭氧細菌與感染疾病之關聯性及其菌種分析與資訊分析系統之建立。 二、探討台灣特有口腔微生與局部(口腔)及全身感染疾患之關聯性及其菌種分析與資訊整合 分析系統之建立。 三、研發及建立台灣特有厭氧細菌及口腔微生物之抗藥性檔案資訊庫。 四、探討厭氧及口腔病源菌與宿主之關聯性及其致病機轉。 五、研發新的檢測及診斷感染病源之技術、方法。 六、研發感染病源菌、病源菌之抗藥性及牙周病之基因診斷晶片。 七、其他有關厭氧與口腔微生物領域之研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中推薦,並報請校長核准 後聘兼之。另視研究發展及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正、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等 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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