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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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D%FB%A4u%B0%EA%A4%BA%A5%7E%AEt%AE%C8%B6O%A4%E4%B5%B9%BC%D0%B7%C7%AA%ED.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1號公布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9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其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相關機構得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高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二)住宿費: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 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本醫院 統一編號76215451)或收據核支,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訂 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 ,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 若本醫 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 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公 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修、 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 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 。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300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搭台鐵出差者: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 算。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因公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交流等事宜,其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院長、副院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另國內計程車 、公車或捷運之費用,得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為上限。以上均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 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 差日數核支。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 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醫院「職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 活費補助標準表」辦理。 5.第2、3點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 在內。 二、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除相關辦 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生活補助費:依簽准公假日數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日數核支。 1.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者:比照日支數額表規定之五折核支。 2.國外進修者:依本醫院「職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 核支。 (二)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 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三)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進修性質者不得 申請。 三、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參加國外進修者,除相關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標準支 給。 (一)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依本醫院「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 活費補助標準表」辦理,依簽准公假日數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 實際日數核支。 (二)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 2.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 月以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 受本標準之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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