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蛋白質體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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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9.12高醫校法第0920100035號函公布並自92.08.01起實施.doc|92.09.12高醫校法第0920100035號函公布並自92.08.01起實施]] :::::::::::92.09.24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10.02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2.10.24第十四屆第九次董事會通過 :::::::::::[[媒體: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9號函公布.doc|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9號函公布]] :::::::::::【96年10月24日公告廢止】 <pre>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蛋白質體研究人力與資源,促進蛋白質體在基礎研究及臨床醫學之應用, 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及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 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功能性蛋白質體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研發人力與資源,建立本校蛋白質體研究之特色。 二、研擬本校蛋白質體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以提升對外競爭實力。 三、辦理蛋白質體相關技術訓練及教育課程。 四、舉辦蛋白質體相關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 五、成立蛋白質體研究技術諮詢辦公室,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六、其他有關蛋白質體研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下設人力 培訓組與學術合作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另置研究人 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各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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