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性別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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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22 台(81)高字第33156號 :::::::::::81.06.22 教育部台(81)高字第33156號函准予備查 :::::::::::94.10.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11.25 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媒體:94.12.08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5號函公布.doc|94.12.08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5號函公布]]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6.11.15 高醫院護字第0961100125號函公布.doc|96.11.15 高醫院護字第0961100125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因應世界潮流及社會發展,探討性別相關議題,以推動性別研究,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 第五條規定,設置護理學院性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性別研究。 二、舉辦社區性別公民教育。 三、建立國內外性別研究機構合作交流。 四、提供性別相關研究、教學、議題之諮詢服務。 五、辦理性別相關議題學術研討會及座談會。 六、獎勵性別相關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前項研究人員均為無給職,應由主任遴選,經院長同意,陳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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