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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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doc|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之,並 置總幹事一名及委員五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推薦校內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重之申購需要,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 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 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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