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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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doc|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doc|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需輔導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本中心。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 輔導需求表,比照此輔導程序。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者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進 行協助及研究輔導。 三、研究輔導者須將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繳回本中心。副本檢送被輔導教師所屬系教評 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由本中心推薦研究傑出教師,並經其本人同意後組成。 第五條 研究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研究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 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項目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並以第一作者或 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若研究輔導者未能因 此篇論文獲得研究獎勵金,則給予其研究輔導者獎勵金(期刊種類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計分標準):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二、排名百分之十一至三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一至五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後或優良、傑出期刊,及各學院升等認定之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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