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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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9九十六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6.12.19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619號.doc|96.12.19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619號]] <pre>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六至十四人組成,其 中三分之一委員應由系主任推薦,其餘由本學系專任教師推薦票選之。惟委員具教授 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遴選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 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兼之。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且不得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決 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 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時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 長核備。 第九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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