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教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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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doc|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 院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進行醫學教育中、長程發展規劃,並執行、管考及追蹤落實。 二、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三、整合及改革醫學課程、研擬規劃醫學教育學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四、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 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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