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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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doc|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媒體: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doc|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媒體: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doc|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 :::::::::::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媒體: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doc|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或晉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以予任用或 晉升之 ,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含晉升職務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 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一、工友。 二、司機。 三、辦事員。 四、初級組員。 五、中級組員。 六、高級組員。 七、專員。 八、秘書。 第四條 前條各列職員工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友:具國中以上學歷,凡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二、司機:司機之雇用,應具備工友之各款規定外,並須具備應雇之條件與技藝,經考驗 合格者。 三、辦事員:具專科以上學歷,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四、初級組員:具學士以上學歷,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五、中級組員: (一)具碩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 格者。 (二)具學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 格者。 六、高級組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一)具博士以上學歷。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七年者。 七、專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一)具博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一年以上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八年者。 八、秘書:依據校務推展需要,由校長自具有統籌領導能力之組員或專員之中,擇優聘兼 之。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未合於本辦法規定者,不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職員工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級組員: (一)曾任辦事員滿三年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 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辦事員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中級組員: (一)曾任初級組員滿五年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六級,服務成 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初級組員滿八年以上,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二級,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 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三、高級組員: (一)曾任中級組員滿六年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一級以上,服 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中級組員滿十年以上,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一級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 有領導能力,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四、專員:曾任高級組員職務,其職位等級已達最高級十五級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 有統籌領導能力,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第六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 為良等(含)以上、二年為優等,並在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 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限)。 第八條 凡新進派任雇用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並以招考為原則,招考以公開方式行之,考試分筆 試、口試與技能測驗,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校職員工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 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校職員工依「組織規程」新設置人員職稱未列入本辦法時,其任用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校各單位之組長、室主任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組長: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二、人事、會計主任: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聘(派)任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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