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聘教師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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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09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0.04.12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doc|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pre>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第二條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第三條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 日止。 第四條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 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予解聘。 第五條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 校各項福利措施。 第六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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