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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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九號函公布.doc|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九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本校教師借調依本原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 建教或產學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 調一任為限。 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須達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再次借調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 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 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 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 採計年資。 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 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呈校長核定。 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第十二條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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