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處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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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doc|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整合學術與產業界間資源,協助科學與醫學領域之研究,以推動產 學合作及技術研發,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產學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及育成中心,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 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產學合作組:整合本校研發成果與產業界資源,共同研發新產品與新技術;協助中小 企業應用新興科技與研發商品,帶動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 二、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處理本校研發成果產生之專利評估、專利申請等事項;維 護及確保本校研究成果之相關權利。統籌規劃及管理校內外研發成果推廣之相關業務。 三、創新育成中心:以任務導向支援創新中小企業養成;整合產業與服務資源,共同致力 提升區域產業國際競爭力。 第四條 本中心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另視業務需要得置其他約 聘人員、研究人員、專案經理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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