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處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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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05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 :::::::::::91.10.11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 :::::::::::91.10.25董事會第十四屆第三次常會 :::::::::::[[媒體:91.12.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五號.doc|91.12.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五號]]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7.16高醫資字第0960006088號函公布.doc|96.07.16高醫資字第0960006088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制定本校資訊政策,整合本校資訊系統,支援應用系統之開發建置與決策資訊之提供,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處任務如下: 一、制訂本校資訊政策。 二、開發並建置本校各單位之行政與教學資訊系統。 三、規劃及管理本校資訊基礎建設。 四、提升本校教職員生使用資訊設備與網際網路之能力。 五、推廣資訊科技在研究、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應用,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六、推動與執行本校各單位之資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處設校務資訊組、網路技術組、作業管理組與應用推廣組,其執掌事項如下: 一、校務資訊組:資訊系統外包作業評估;行政與教學資訊系統之開發、管理及維 護。 二、網路技術組:資訊政策之制定;校園網路之規劃、管理、維護及資通安全技術 工作之執行。 三、作業管理組:全校電腦軟硬體與週邊設備維護事宜之規劃、管理。 四、應用推廣組:協助數位化教學平台之建置與管理;推廣資訊科技之應用及提供 相關諮詢服務。 第四條 本處置資訊長一人,綜理本處相關業務,由校長遴聘專任教授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人員 兼任。分設校務資訊、網路技術、作業管理、應用推廣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祕書、專 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資訊長擔任主席(兼召人),本處各組組長為成員。處務會議每月定 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延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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