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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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長、總務長、課延組研議修訂 :::::::::::86.08.07八十六學年度法規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86.08.21(86)高依法字第0五三號函修正頒布.doc|86.08.21(86)高依法字第0五三號函修正頒布]] <pre>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康樂室,特訂定「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康樂室使用管理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負責。 第三條 康樂室安全管理負責人由學務處課指組組長擔任之。課外時間(含例假日)由值班教官 協助管理,並列為總務處警衛小隊及值班人員巡邏重點,其安全管理細則由課指組另 定負責之。 第四條 康樂室使用順序︰ 一、本校重大慶典預定之各項活動。 二、全校性臨時決定之重大集會。 三、其他各行政教學單位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第五條 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學生使用者須以系學會、學生社團或班級為單位,於活動一週前檢附活動准許 證,向課指組提出申請。 二、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申請使用時,由各單位填具申請表送課指組辦理。 三、校內外各立案團體非營利性之活動,欲借用康樂室,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 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四、所有借用單位除第四條之一、二款外,其餘均需於一個月前先至課指組登記使用 時間,並於一週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書及切結書送課 指組登記存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五、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 期使用,應於三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如以繳費恕不退費(但因人力 所不能抗拒之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康樂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康樂室僅作為舉辦晚會、舞會、開會、演講之大型活動使用。 二、康樂室使用時間為上午八點至晚上十點整。 三、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務。 四、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五、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帷幕等,不可以任何理由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 臨時燈光音響。 六、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造成設備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可離 去。 八、演出或彩排時,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九、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七條 違反本要點或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者,除立即禁止使用外,並不得再申請,如有觸犯法 紀者,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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