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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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8.07.2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3157號函公布.doc|98.07.2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3157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 七條規定及教育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負有輔導與教育學生之義務,其輔導與教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本校其他相關法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其他實際參與學校輔導與教育學生之人員(如 兼任教師、教官、校安人員及輔導老師等)。 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教育學生,應依循下列原則: 一、教師須尊重學生基本權益,如:學習權、受教育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 二、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須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但應以平等為原則,不得因其性別、性 傾向、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疾病、身心障礙、犯罪紀 錄或其他因素,而有歧視待遇。 三、教師執行輔導與教育,應本教育宗旨,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選擇合適學生行為及 損益得失平衡之處理方式。 四、教師之輔導與教育,應鼓勵學生良好表現與進步、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與自制能力、促 進學生正向思考、並培養其挫折容受能力。 第七條 教師因輔導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八條 對於學業低成就學生、休∕復學生、精神疾患學生或其他需高關懷之學生,教師應主動與 學生輔導組、生活輔導組或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聯繫,予以追蹤、關懷與輔導。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 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對於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教師得請求生活輔導組協助,採 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第十條 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如:槍砲、彈藥、刀械、毒 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而為避免緊急危害情況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 私人物品;若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得由生活輔導組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執行職務時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通知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教師及學校處理或通報前項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通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隱私。 第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教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 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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